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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介绍

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在110周年校庆之际,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某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在当时,这是中国矿业大学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

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7月,双方赠与合同纠纷在徐州首次开庭。2023年1月,吴某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2月21日,吴某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三、法规剖析

举个例子,方便理解。如果某人承诺给福利院捐款,自己博得了好名声,却不履行承诺,人们难道还认为这个人不应该被追究履行承诺的责任吗?

福利院是弱势群体,人们天然有一种同情心理。学校在人们心中不算是弱势群体,人们难道就应该罔顾这种公众承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了吗?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民法典以及此前施行的法律中予以明确,从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明文规定。“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除了授业、解惑,还在于传道,教导学生做人、做事的道理。

赠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称的,因此,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但是,在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尤其是在公开承诺赠与的情况下,法律同样规定,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仍得履行赠与义务。由此可见,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诚信的要求是一致的

四、诚信是立身之本

公众不应把此次事件理解为简单的吹牛,如果只是几个人喝酒,吹牛要把房子都给对方,在未履行承诺之前,都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一方面,这并非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这种对于社会层面恪守诚信的价值观的影响甚微。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国家信用的基础。国与国之间,如果前脚承诺,后脚撕毁,还有什么信用可言呢?

所以,牢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恪守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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