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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发生一起令人无语的强奸案!男子洪某,大专学历,毕业之后做起了个体老板,与当地一位女子李某谈起了恋爱。经历过甜蜜期后,两人矛盾逐渐产生,并在一年七夕当天分手。但分手之后,洪某无法放下李某。可洪某并没有重新挽回这段感情,而是选择了极端的方式伤害李某。

同年9月的一天,洪某瞅准时机,决定对李某实施伤害。当时李某也有自己的服装店,既用来经营,亦用来住宿。洪某见服装店店门上锁,便秘密撬锁进入李某卧室。进屋之后,趁李某不备,强行摁住李某的双手,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不知为何,李某没有选择报警。见李某无动于衷,洪某胆子大了起来,又产生侵害李某的念头。3个月后,洪某又撬锁进入李某的卧室。这次,他更加疯狂,使用手机充电线将李某捆绑,又强行与李某发生了关系。事后,李某不再隐忍,选择报警。民警将洪某抓获,经鉴定,李某系轻微伤。

看到这个案件,相信大家都会谴责洪某的无耻,也会同情李某的遭遇。同情之余,可能也会表达出李某为何在第一次没有报警的困惑。其实,这种现象正折射出在亲密关系或曾是亲密关系的情况下,一方遭到对方性侵害的隐蔽性。虽然强奸罪是公诉罪名,但它的发生本身就存在隐蔽性。如果被害人没有主动报警,大部分的性侵案件很难被办案机关注意到。而在亲密关系中,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较陌生关系下受到的伤害相对较轻,她们有时候为了其他考虑会选择隐忍。我觉得,这对被害人而言是无可厚非的。

但我也希望被害人通过这个案件认识到,你的隐忍可能无法换回对方的悔过,可能会带来继续的伤害。所以,我们不如在最初就选择报警。像本案中,李某第二次遭受的性侵害其实比第一次更严重,这不仅与两人分手的时间长短有关系,也跟洪某采取更加恶劣的手段有关联。但在这起案件中,由于李某的及时报警,强奸罪的认定还是比较容易。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强奸罪,检方需要证明两项事实:(1)洪某与李某发生过关系;(2)发生关系时,洪某违背了李某的意志。像第一个事实,由于李某的及时报案,警方会迅速提取其生物样本,同时就洪某的生物样本进行比对。即使没有洪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也能证明两人发生了关系。关于第二项事实,李某第二次遭受侵害时有明显的伤情,这是警方可以通过检查笔录可以固定的事实,也是可以通过鉴定意见反映出洪某施暴的程度。同时结合双方的言词证据,能够证实洪某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其意志发生了关系。可能洪某自知难逃法网,他选择认罪认罚,不仅承认第二次侵害,还认可了第一次侵害。所以,这两次强奸行为,洪某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山东地区《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3)强奸同一名妇女二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10%-50%。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及本案事实,洪某的刑期起码在4年有期徒刑以上。

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与异性进行交往,但还是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留住防范之意,可以适当在日常相处中表达出自己的界限,让对方知道自己的底线、掌握住分寸,这样也是对自己一个可行的预防方案。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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