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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抄袭辅导书籍,赔!

近年来,教育职业培训市场日趋火爆,然而在其繁荣发展的同时,业内的侵犯著作权现象也随之发生。近日,宜昌中院首次审理职业培训机构著作权纠纷两案,并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共50万元。

案情回顾

山东某教育公司成立于2014年;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分别成立于2018年和2019年。2015年以来,山东某教育公司先后编写了电路原理《考前必做1000题》和电力系统分析《考前必做1200题》等用于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的培训辅导书籍。2020年,山东某教育公司发现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销售“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的两本培训辅导书籍在版式设计、题型选择、题目编排、数值设定等内容与其编写的书籍内容大量雷同,于是向宜昌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辩称,山东某教育公司编写的上述培训辅导用书未经出版社出版,且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

宜昌中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教育公司编写的《考前必做1000题︱电路原理》等培训书籍,并不是对试题进行搜集整理汇编,而是对试题材料的选择、取舍、设计、审定等均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且所设计或选择的试题均对应相关的电路理论,或以相关的电路原理为依据,故该书对试题的选择、设计和编排等内容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创作者即自动取得对作品的著作权。经比对发现后者与前者的内容大量雷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认定被告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侵犯了原告山东某教育公司的著作权。据此,宜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职业培训机构抄袭辅导书籍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件。大众关注的焦点是培训机构自己组织编写的考试题集等培训辅导书籍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未经出版社出版的培训辅导书籍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其产生。”著作权取得是一种原始取得,自作品完成时,创作者即自动取得对作品的著作权。故涉案作品是否出版不影响创作者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取得。

湖北省高院判决认为,涉案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应当结合作品所在的领域、作品类型进行分门别类的判断,同时应当将作品的独创性高低与著作权保护范围、侵权人相结合,不应一般性地、孤立地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认定。本案中,涉案试题涉及到电路原理,属于科学领域的作品,应当考虑试题的创作空间,设定与其创作空间相适应的独创性高度,其独创性标准不应与小说、绘画等文学、艺术领域作品的独创性标准等量齐观。虽然涉案试题系较为简单的选择题、判断题,但每道题都系该领域内专业人员根据如何从多方面考察从业主能力水平的要求,基于特定知识点设计而成,包含了编写人员对出题角度和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的个性表达。虽然出题者要受制于考试大纲、知识点等限制,但就特定的知识点,不同的出题者基于不同的考察角度独立编写的试题大多会呈现不同的表达形式,仍然可以表现出题者个性的知识选择和形式安排,因而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对此类案件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本案中,当事人均从事电力行业技能考试培训,且在全国各地开设分校。山东某教育公司的作品创作在先,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能够接触涉案作品或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机会。尽管被控侵权图书的章节目录与涉案作品的章节目录不同,但其试题内容与涉案作品大量雷同,甚至连错误之处亦相同,抄袭内容的比例达78%,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近年来,部分职业培训机构为降低经营成本,抄袭或盗用培训辅导书籍,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也给职业培训行业带来不良影响。作为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的同时应树立版权意识,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避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来源丨宣传处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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