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考研(广西大学考研专业目录及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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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撰稿|韦家朝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3770个字,预计阅读需11分钟▼

“宪法”、“民法典”、“刑法”,是否应当加书名号?在党政机关公文、图书、报纸和期刊出版中,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为此,一些作者、编辑人员感到困惑,笔者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现行规定与争议

标点符号用法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1995)1996年开始实施。现行《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4.15.3.1规定书名号的基本用法为:标示书名、卷名、篇名、刊物名、报纸名、文件名等;4.15.3.2规定:标示电影、电视、音乐、诗歌、雕塑等各类用文字、声音、图像等表现的作品的名称;4.15.3.4规定:标示作品名的简称。示例:我读了《念青唐古拉山脉纪行》一文(以下简称《念》),收获很大。

依据4.15.3.4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简称为《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简称为《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简称为《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可简称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而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 16733—1997),代码为“GB/T”的为“推荐性标准”,即《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为国家推荐性标准。但是,在出版物差错检查认定等实务中,推荐性标准则常被用作强制性标准使用。

法律的简称是否应当加书名号?法律(本文讨论对象包括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全称一般须加书名号,这基本没有争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但到了简称,是否加书名号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法律的简称同全称一样是作品名,根据《标点符号用法》4.15.3.4的规定,书名号可用于“标示作品名的简称”。因此,法律的简称均应加书名号。还有人认为,当要标示的对象泛指一类法律而非固定单一的文本及研究这类法律的学理范畴时,不应加书名号。如“刑法”,不加书名号时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政策,以及相关领域学理研究。如:“刑法理论认为,故意犯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此时不应加书名号。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立法和司法单位的一般意见:法律简称不加书名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6.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规定:

6.1引用本法时,表述为:“本法……”。

6.2引用其他法律时,在特指具体法律时,所引法律的名称用全称加书名号。

示例: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3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不用全称,也不加书名号,直接表述为“宪法”。

另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里出现了几十部法律的简称,均不加书名号,如“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农业法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明确规定:“法律全称太长的,也可以简称,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因此,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法律的简称不应当加书名号。实际考察一些权威表述也能发现,法律简称不加书名号不仅很普遍,甚至在很多权威文本、权威媒体中占据主导地位。下面列举一些例子。

【例1】新华社2020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一文,这样表述:

“民法总则通过后……以现行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例2】《人民日报》2020年5月31日第01版刊登的《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一文,如此表述: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在没有民法典的情况下,同样是“消费者以商品有瑕疵为由要求退货赔偿”,法官有的在判案时援引合同法,有的援引侵权责任法,有的援引产品质量法,有的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占了526条。

在此,简称同样一律不加书名号。

【例3】新华社2020年12月26日刊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如此表述: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刑法”,也不加书名号。

不仅国家法律的简称一般不加书名号,党内法规也是如此:

【例4】《求是》杂志2017年第3期刊发的《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建方面的法规制度短板》一文,如此表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坚持标本兼治,逐渐向治本发力,制定修订了巡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一系列重大法规制度,扎紧扎牢了制度笼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第二,国务院印发文件的做法:给行政法规简称加书名号。

【例5】新华社2022年4月7日刊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一文,如此表述: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法律简称是否应当加书名号

法律简称是否应当加书名号?这要辩证看待,不宜“一刀切”。《标点符号用法》确实指出书名号标示作品名,包括作品名的简称,这里认为应加书名号的观点是有道理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作品名及其简称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加书名号。目前,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须尊重外,还可以根据具体语境和语言习惯,决定对法律简称加或不加书名号。但是,前提是不能造成误解。如,以下这段论文表述,就可能造成误解。

裁判文书网案例平台很大程度上以罪名的不同作为类案认定的标准,这也与我国刑法(1)的立法体系相契合。我国《刑法》(2)的条文体系将具体罪名分列于侵害不同法益的章节之下,罪名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从整部刑法(3)的体系结构上看,每个罪名的结合形成了刑法的整体性,构成了完备的刑法体系。《刑法》(4)学者一般认为,罪名的不同决定了各罪的独立性,但它们又从不同的角度为刑法(5)所保护的法益编织了周密的刑事法网。

上文中出现了5次“刑法”,笔者认为,(1)(2)的处理是对的,(3)(4)(5)的处理是错的。在这一段文字中,“刑法”加或不加书名号,其内涵是不一样的,不能混淆了。

是否对法律简称加书名号的处理建议

先写全称,再注明简称。在论文写作或其他作品表述中,如果希望尽量不引起误解,最佳方式是在第一次提到该法律时用全称,然后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印发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附录一《诉讼文书写作技术规范参考》中写道:“第一次引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也规定:“可以在第一次出现全称后使用简称,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当然,论文写作时,我们可能变通最高法的要求,注明“以下简称《……法》”,则更明晰。

突破现有规定,建议法律简称统一使用书名号。这个建议其实是对《标点符号用法》标准设置本意的回归。不管是“宪法”还是“民法典”或其他法律,要求简称统一使用书名号,是最不容易引起误解的。但要实施,则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提及的文件进行修正、重作规定。

几种特殊情况的书名号用法。根据《标点符号用法的补充规则》A.13.4规定:书名有时带有括注。如果括注是书名、篇名等的一部分,应放在书名号之内,反之则应放在书名号之外。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十一”不能放在书名号之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中的“2020年修正”不能放在书名号之内。同样,《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的“哲学社会科学版”不能放在书名号之外。而对于法律的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是其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全称时,一般括注在书名号之内(而不应放在书名号之外),如上述【例1】。

此外,在法律文书中,还要注意标点符号的书写形式。比如:双书名号“《 》”不应写为“<< >>”,单书名号“〈 〉”不应写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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